115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87,0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黃覺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1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6月10日止累計790,530元正未給付,其中785,773元為本金;4,45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覺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6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1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6月10日止累計715,793元正未給付,其中711,937元為本金;3,55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6月7日止累計380,739元正未給付,其中375,902元為消費款;4,83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利息: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