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78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1,346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89計算之利息,並自115年5月23日起至115年6月22日止,以新臺幣2,75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389計算之
違約金,自115年6月23日起至115年7月22日止,以新臺幣5,53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389計算之違約金,自115年7月23日起至115年8月22日止,以新臺幣8,35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389計算之違約金,
暨自115年8月23日起至115年11月22日止,以新臺幣161,34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389計算之違約金,自115年11月23日起至116年2月22日止,以新臺幣161,34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778計算之違約金(以每月為1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