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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9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張家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27,9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張家杰於民國114年7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自民國115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6月16日止未受償之利息41990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5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張家杰於民國114年5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6月2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7695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9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緣相對人張家杰於民國104年9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6月2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64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⑴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⑵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⑶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⑷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⑸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⑹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⑺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㈣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25,216元
張家杰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3.84
002
新臺幣364,733元
張家杰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8.53
003
新臺幣181,789元
張家杰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4.99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