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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0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0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季屏  

            顏櫻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349,6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季屏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顏櫻花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84,28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㈡債務人吳季屏自115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本金349,69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顏櫻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9,695元
吳季屏、顏櫻花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7月16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5年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9,695元
吳季屏、顏櫻花
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