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28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簡品悅
一、債務人黃尚朋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2,416,691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4.1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新臺幣323,428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㈢新臺幣256,259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㈣新臺幣210,705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前述㈠㈡㈢筆之債權及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黃尚朋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品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