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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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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28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債務人    黃尚朋  


            簡品悅  

一、債務人黃尚朋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2,416,691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4.1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新臺幣323,428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㈢新臺幣256,259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㈣新臺幣210,705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前述㈠㈡㈢筆之債權及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黃尚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品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