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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4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加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48,1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加憲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8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1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8月12日止累計949,344元正未給付,其中943,030元為本金;5,61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加憲於民國112年5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至民國119年5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1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8月12日止累計111,788元正未給付,其中109,813元為本金;1,27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張加憲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8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8月12日止累計37,467元正未給付,其中37,351元為本金;11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張加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8月12日止累計126,905元正未給付,其中123,738元為本金;2,86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張加憲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21年4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8月12日止累計115,527元正未給付,其中113,609元為本金;1,61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張加憲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6月18日起至民國121年6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8月12日止累計44,818元正未給付,其中44,284元為本金;53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㈦債務人張加憲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9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8月12日止累計94,676元正未給付,其中93,601元為本金;77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 
  ㈧債務人張加憲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20年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8月12日止累計37,431元正未給付,其中36,979元為本金;45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8)所示之利息。
  ㈨債務人張加憲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民國120年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8月12日止累計130,152元正未給付,其中127,476元為本金;1,88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9)所示之利息。 
  ㈩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3,030元
張加憲
自民國115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9,813元
張加憲

自民國115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6.1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7,351元
張加憲

自民國115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4.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23,738元
張加憲

自民國115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13,609元
張加憲

自民國115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44,284元
張加憲

自民國115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7.99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93,601元
張加憲

自民國115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4.72計算之利息
008
新臺幣36,979元
張加憲

自民國115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8.72計算之利息
009
新臺幣127,476元
張加憲

自民國115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