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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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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60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張耀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張耀昇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雲林縣土庫鎮,此有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