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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簡伯諺  


            簡聰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10,84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簡伯諺於民國(下同)95年就讀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簡聰海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75,68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4年2月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4年10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0,84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