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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債務人    南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堃仁  




一、債務人南捷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8,340元,及其中新臺幣637,777元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8.61計算之利息,按逾期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8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南捷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堃仁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