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02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柯柏實
債 務 人 陳建均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債權人就
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金
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應以第三人之
住所地、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所在地為標的物所在地。
二、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就
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債權為強制執行,
惟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第三人之營業登記地址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松山區,
非在本院轄區,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