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0682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龍田即黃俊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家虹即黃俊明之繼承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
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逕聲請本
院函查債務人之被繼承人之郵局存款流向、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資料,
惟債務人之
住所地分別係在嘉義縣、雲林縣、臺南市,債務人之被繼承人之最後
住所地則為雲林縣,均
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依法即應向前開數管轄法院其中一法院聲請。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