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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0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0682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邱麗色即黃俊明之繼承


債  務  人  黃家慶即黃俊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龍田即黃俊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家虹即黃俊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逕聲請本
    院函查債務人之被繼承人之郵局存款流向、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資料,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係在嘉義縣、雲林縣、臺南市,債務人之被繼承人之最後住所地則為雲林縣,均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依法即應向前開數管轄法院其中一法院聲請。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