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081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廖靖紅即廖苡含、莊文福間清償借款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有權利能力者,
始有
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
力者,因其情形係無從補正,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聲請對債務人廖靖紅即廖苡含、莊文福強制執行,債務人莊文福已於114年11月1日死亡
,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
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部分,其情形無從補正。
揆諸前開規
定,債權人聲請關於債務人莊文福部分強制執行即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