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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08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081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靖紅即廖苡含、莊文福間清償借款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關於債務人莊文福部分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上開駁回部分,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有權利能力者,
    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
    力者,因其情形係無從補正,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聲請對債務人廖靖紅即廖苡含、莊文福強制執行,債務人莊文福已於114年11月1日死亡
    ,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
    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部分,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
    定,債權人聲請關於債務人莊文福部分強制執行即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