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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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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2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261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  務  人  陳綵崴即陳慧琴


債  務  人  林憲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 條
    第2項、第3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逕聲請本
    院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保險契約資料,
  務人之住所地分別係在臺中市、臺南市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依法即應向前開數管轄法院其中一法院聲請。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