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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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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2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263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蔡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之金
    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應以第三人之住所地、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所在地為標的物所在地。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債權為強制執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第三人之營業登記地址係在臺北市信義區,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