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345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士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逕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劉文斌之郵局存款及集保之股票資料,
惟債務人劉文斌之
住所地係在臺中市西屯區
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