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506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因與
債務人徐文惠、陳玉如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關於債務人陳玉如部分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有權利能力者,
始有
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
力者,因其情形係無從補正,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文惠、陳玉如強制執行,係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597號
債權憑證正本為
執行名義,
惟查債務人陳玉如已於民國97年12月22日死亡,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聲請關於債務人陳玉如部分強制執行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