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718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建志
周勤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債權人就
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金
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應以第三人之
住所地、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所在地為標的物所在地。
二、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就
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口文化分行之消費寄託債權為強制執行,
惟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第三人之營業登記地址係在新北市林口區,
非在本院轄區,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