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730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麗珠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逕聲請本
院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資料,
惟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在臺南市七股區
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