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879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陳詠將
債 務 人 陳林麗花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逕聲請本
院函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
惟債務人之
住所地均係在高雄市鼓山區
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m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