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9908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俊傑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勞、健保、郵局存款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尚屬不明。
惟查,債務人之
住所係在彰化縣鹿港鎮,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按,則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