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岳樺
相 對 人 沁爍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思妤
人 之12
相 對 人 楊蕾馨
相 對 人 彭國慶
相 對 人 黃琦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1215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2,400,000元之提存物,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
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09號假
扣押裁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1215號擔保
提存事件,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
券,面額新臺幣2,400,000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
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均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
上開提存物,爰依法聲請返還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
存書影本、相對人所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
依職權調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09號、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1215號卷宗審閱屬實,
揆諸首揭法律 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