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永潔資源有限公司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其於起訴前,以書面向
被告南投縣政府請求,而被告南投縣政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
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
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分別於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且
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亦有明定。
是以,「協議」
乃為訴請國家賠償之先行程序,倘未踐行前述法定前置程序,其訴即
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
參照),未踐行
上開協議先行程序,逕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365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
經查: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提起
本件訴訟,未據提出其業依上開規定,於起訴前先以書面向被告請求,而被告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