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00、000、 000號
上列
聲請人就原告洪00與
被告陳00、陳00等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00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22685元及利息尚未清償,聲請人已取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號及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號
支付命令確定在案,
是以聲請人對被告陳00確實有
債權存在。
鈞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0號,原告與被告陳00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現由鈞院審理中。又
本案訴訟屬
形成判決,具有對世效力,無論係
當事人或當事人以外之
第三人均應受
拘束,故聲請人和原、被告間就訴訟應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被告陳00起見,特此聲明參加訴訟等語。
二、
按就
兩造之家事訴訟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
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地位,將因他人間訴訟結果而受影響,如僅有情感上、經濟上利害關係則不與焉。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案被告陳00之
債權人乙情,固據提出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號及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憑。
惟本案訴訟僅生如何分割遺產之結果而已,無論何人勝敗,均不影響聲請人私法上地位或私法上之
法律關係(權利義務關係),縱因本案訴訟判決結果致陳00所受分配數額未能充分滿足、實現聲請人之債權,此亦僅為經濟上利害關係,聲請人並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負擔法律上之不利益或增加義務,是聲請人之法律上地位不受本案訴訟判決結果之影響,
難認就本案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綜上,聲請人就本案訴訟既無法律上利害關係,其聲明
訴訟參加,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