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
債務人黃俊程之
債權人,因債務人有積欠聲請人債務未償,聲請人因查得債務人黃俊程有
鈞院113年度家補字第000號(後改分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00號
分割遺產事件)請求分割遺產民事案件在案,聲請人為探知債務人黃00及其他
繼承人之
應繼分比例及繼承情形,認為聲請人與
本案應有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請求閱覽卷宗。
二、
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參照)。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第三人為判決之
既判力所及,或第三人之權利義務直接受判決內容或執行結果影響者,始可謂與訴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況且,
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所發之
債權憑證影本為據;
惟本院113年度家繼訴00號分割遺產事件(已確定),聲請人並
非當事人,此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00號卷宗
查核屬實,是聲請人並非
上開事件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聲請人無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
閱卷。另聲請人主張係黃俊程之
債權人,除提出上開資料供本院
參酌外,並未釋明係何案件需要,卷內何資料與聲請人何案件有關,卷內何資料非經閱覽不可得,聲請人不得僅以上開黃俊程積欠債務為由,即可閱覽他人繼承事件卷宗內所有資料,因家事案件尚有限閱及其他當事人個資之資料。另聲請人復未證明其已徵得
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同意。是依上開說明,
本件聲請人
聲請閱卷,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