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謝鎧聰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謝天賜為
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
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輔助宣告人謝天賜之父謝國興、母吳羊彗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應受輔助宣告人謝天賜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
受輔助宣告之人謝天賜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㈡目前照顧應受輔助宣告之人謝天賜生活起居之人為何人?照顧情形如何?
㈢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
經濟能力如何、
適任
輔助人之原因?
㈣聲請人與應受輔助宣告之人謝天賜互動情形如何?
㈤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