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陳耀珠
一、
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
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坐落於南投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01建號建物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勿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