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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唐鈺傅  

相  對  人  詹順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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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相對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67號繫屬中(下稱本案訴訟),因聲請人名下無可供變現之財產,銀行帳戶近年來亦無高額金流記錄,且僅以臨時性勞務獲取不穩定之收入維生,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其提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草屯分行自民國111年1月1日至114年9月1日之存款交易明細可證,另本院調取本案訴訟卷宗及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399號、第16735號、第35821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並核閱卷內之不動產登記第二類謄本、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霧峰民生路郵局存款餘額查詢結果、集保查詢報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集中作業部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陳報狀記載,聲請人於113年12月17日退保勞工保險後至查詢日114年6月2日止未再投保勞工保險,113年度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0元,名下不動產設定420萬元、60萬元、48萬元、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4筆,已高於不動產鑑估總值,另有西元2021年出廠之高價車輛、新光人壽保險1筆(有解約金),屬變現不易之財產,其餘新光銀行、玉山銀行、郵局等零星存款已不足以支付訴訟費用,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訴顯無勝訴之望,故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