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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吳婉雯
            楊至中
被      告  王嘉賦

            王彩莉
            王彩姺  南投縣○○鄉○○巷00○00號
            王彩美  南投縣○○市○○街000巷00號
            王雅慧  南投縣○○鄉○○巷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與被代位人王嘉煌就被繼承人田麗珠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遺產,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兩造按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王嘉賦、王彩姺(下逕稱姓名)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代位人王嘉煌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3萬9,799元,及本金5萬4,889元部分,自民國108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本金28萬2,061元部分,自108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99%計算之利息(下稱系爭債權)尚未清償,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王嘉煌強制執行未獲清償,業經本院核發109年度司執字第22225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後經多次強制執行仍無效果;被繼承人田麗珠於110年2月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由王嘉煌及被告繼承,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王嘉煌與被告公同共有系爭遺產,但怠於行使權利,未能將系爭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致原告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王嘉煌於系爭遺產之權利以滿足系爭債權。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與被代位人王嘉煌就被繼承人田麗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被告抗辯略以:
 ㈠被告王彩莉、王彩美、王雅慧部分:對於分割遺產無意見,但如附表一編號1至7以外部分已由繼承人分別取得6分之1之方法分割完畢。此外,不願意分擔分割及訴訟費用。
 ㈡被告王嘉賦、王彩姺部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對王嘉煌有系爭債權,多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仍未獲清償,而王嘉煌之被繼承人田麗珠於110年2月3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由王嘉煌及被告繼承,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業據其提出系爭債權憑證執行紀錄表、繼承系統表、田麗珠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卷一第19至25、339、341至357頁),並有附表一編號1至7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繼承登記申請書、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67至271、291、329頁)且為王彩莉、王彩美、王雅慧所不爭執,信為真實。
 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8、9、10所示存款及股份,依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為田麗珠之遺產,故一併請求分割等語,然王彩莉、王彩美、王雅慧抗辯此部分已分割完畢,田麗珠之遺產僅餘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本院卷二第36頁),衡情田麗珠死亡今已逾5年,關於存款及投資股份部分核其性質屬易於分割及交付,堪認系爭遺產中如附表一編號8、9、10所示存款及股份已分割完畢,原告主張此部分仍為田麗珠之遺產且尚未分割而應予以分割,可採。
 ㈢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以,代位權之行使自係以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有債權存在為前提。又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240號判決意旨參照)。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權利,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應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故若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情形,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自得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待遺產分割完畢,再就債務人分得之特定財產強制執行取償,以達保全其債權之目的。
 經查原告主張對王嘉煌有系爭債權,且對王嘉煌多次強制執行仍未獲清償,業經本院認定如上。王嘉煌於113年雖有11萬6,800元之收入(本院卷一第51頁),然不及系爭債權之金額,其顯已無資力清償債務,而王嘉煌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以消滅其公同共有關係,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致原告無法就王嘉煌分得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受償,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代位王嘉煌訴請分割如附表一編號1至7之遺產。
 ㈤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順序定之;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第1138條、第1141條本文、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遺產之分割,繼承人應先行協議分割,倘協議不成立或不能協議時,始得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遺產。另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而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為公平之裁量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代位其債務人王嘉煌請求分割田麗珠之遺產,田麗珠之繼承人為被告及王嘉煌,總共6人,應繼分各為6分之1。而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為公平之裁量。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遺產仍屬被告與王嘉煌公同共有,原告主張依被告及王嘉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王彩莉、王彩美、王雅慧對此分割方法亦無意見(本院卷二第36頁),是斟酌此部分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認原告主張田麗珠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遺產之分割方法應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王嘉煌訴請被告就田麗珠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7之遺產予以分割,分割方法為由王嘉煌與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兩造間實屬互蒙其利。是原告代位王嘉煌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雖有理由,惟本院認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由田麗珠之全體繼承人各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較屬公允,而原告之債務人王嘉煌應分擔部分即由原告負擔之,爰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王彩莉、王彩美、王雅慧抗辯不願分擔訴訟費用,難認可採。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淩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內容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000地號
1分之1
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540分之74
3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1分之1
4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540分之74
5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540分之74
6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540分之74
7
建物
南投縣○○市○○里00鄰○○街000巷00號
1分之1
8
存款
彰化銀行114,590元


9
存款
郵局4,198元

10
投資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3333股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王嘉賦
6分之1
6分之1
2
王嘉煌
6分之1
由原告負擔6分之1
3
王彩莉
6分之1
6分之1
4
王彩姺
6分之1
6分之1
5
王彩美
6分之1
6分之1
6
王雅慧
6分之1
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