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祥全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洪祥祐
張華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420,6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祥全設計有限公司(下稱祥全公司)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邀同被告洪祥祐、張華玲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約定書及保證書,約定於新臺幣(下同)2,900萬元限額內,與被告祥全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嗣被告祥全公司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借款日,向原告借款8筆,金額合計970萬元,借款
期間、利率如附表所示。
㈡被告祥全公司自114年12月1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上開借款均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催討未果,被告祥全公司尚欠本金6,420,6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洪祥祐、張華玲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連帶
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答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亦有明文。另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保證人不得主張
先訴抗辯權(最高法院77年度
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㈡
經查: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約定書、保證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46頁),並於本院115年5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庭呈借據原本,經本院閱後發還(見本院卷第72頁),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祥全公司應依消費借貸,被告洪祥祐、張華玲應依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對原告負連帶給付責任。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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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2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2月28日起至115年8月27日止,按左列年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5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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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1月22日起至115年7月21日止,按左列年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5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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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1月12日起至115年7月11日止,按左列年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5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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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1月20日起至115年7月19日止,按左列年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5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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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2月28日起至115年8月27日止,按左列年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5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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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1月22日起至115年7月21日止,按左列年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5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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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1月12日起至115年7月11日止,按左列年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5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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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1月20日起至115年7月19日止,按左列年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5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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