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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巫香蘭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5萬516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240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聲明,先位與備位聲明為選擇合併,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萬51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402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儒
附表(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5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86年3月3日
115年3月23日
(29+21/365)
8.7%
379萬2008.22元
2
違約金
150萬元
85年9月27日
86年3月26日
(181/365)
0.87%
6471.37元
3
違約金
150萬元
86年3月27日
115年3月23日
(28+362/365)
1.74%
75萬6685.48元
小計
455萬5165.07元
合計
605萬51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