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詹綉霞
被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6萬3042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
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萬0113元(計算詳如附表),依前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042元,未據原告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僑舫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