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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被      告  陳顗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542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5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佐。依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