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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受安置少年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受安置少年
之      父  代號C113005-A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受安置少年
之      母  代號C113005-B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少年代號C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8日15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