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受安置少年 代號C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受安置少年 代號C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代號C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代號C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受安置少年
及兒童之父 代號C110028-A(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受安置少年
及兒童之母 代號C110028-B(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一、受安置少年代號C000000-0、代號C000000-0、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代號C000000-0均自民國115年5月28日11時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安置少年代號C000000-0(下稱案主1)、代號C000000-0(下稱案主2)、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下稱案主3)、代號C000000-0(下稱案主4,合稱案主4人)之父、母分別為代號A00000007(下稱案父)、代號A00000008(下稱案母)。聲請人處遇過程中,案家不斷變更居住處所,案親屬有意提供穩定
住所,案父母以各項理由拒絕,聲請人積極協助媒合社福資源協助,然案父母未能妥善運用於案主4人日常生活照顧與醫療所需,反用於支付旅宿費致經濟拮据,再以經濟狀況不佳為由向社工求助,福利依賴嚴重,因案父母嚴重疏忽罹患腎臟病之案主2就醫需求及其
他案主3人身心發展權益,有利用案主4人博取社會同情
之虞,聲請人於民國110年8月25日11時許啟動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延長安置在案。
期間未見案父母積極進行穩定住所、就業規劃及後續生活重建等相關安排,案父於114年10月16日再次入監服刑,案母於114年11月1日出監,目前暫居於親友家中,尚無穩定
居所及固定工作,整體生活基礎仍未穩定。案母與案主4人間之互動多屬被動,須經引導始能進行回應,顯示其親職功能及照顧能力仍有待強化。案主2具持續性醫療需求,須定期回診及接受治療追蹤,案主3有智能發展障礙情形,於生活自理、學習
適應及社會互動方面,均須較高程度之支持與專業資源介入。目前案家之居住與經濟條件尚未穩定、親職功能有待強化,部分案主具特殊醫療及發展需求,倘貿然返家,恐影響其生活照顧品質、醫療銜接與身心發展權益,難以確保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
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第2項規定
參照)。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南投縣政府110年8月25日府社工字第1100196818號函、本院115年度護字第22號民事裁定、個案匯總報告等件為證,並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案父現因案入監服刑,本院復以電話詢問案母對於
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經案母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有本院電話
記錄在卷可查。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考量案父母配合處遇之態度被動消極,
案母之工作及居住環境尚未穩定,案父則入監執行,親職功能及照顧能力均不佳,而案主4人分別為少年及兒童,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有限,且有特殊醫療及發展需求,依卷內資料,案家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案主4人,是基於案主4人之最佳利益,本院認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4人。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