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怡閔  
被      告  嘉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倪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被      告  吳冠男  
            陳思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法官之判決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關於法官之判決製作日期(即本件宣判日期)應為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此有最後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民事裁判主文公告證書在卷可按,誤繕為同年月「20」日,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