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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灣香日月潭紅茶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偉  
代  理  人  楊佩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香日月潭紅茶廠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行
114年4月25日
600,946元
YM8463287
002
台灣香日月潭紅茶廠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行
114年4月25日
601,792元
YM8463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