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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新旭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枝勇  
代  理  人  李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張桂芳
台中商業銀行竹山分行
114年9月30日
 313,600元
CNA0056426
2
金昌裕有限公司
劉志偉
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4年8月31日
 460,771元
SD4305721
3
金昌隆營造有限公司
張菁惠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
114年9月20日
 569,940元
AN187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