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戊○○
丙○○
丁○○
兼右三人
訴訟
代理人 乙○○ 住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
被 告 甲○○ 住
慶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號
法定代理人 己○○ 住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
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