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九二號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伸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推事謝耀德再行
準備程序,並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調
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邦遠
法 官 謝耀德
右
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
書 記 官 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