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甲○○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丁○○ 住南投
埔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里鎮○○街○○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南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
律師
複代理人 孔慶忠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號)
民事庭,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為言詞辯論(反訴原告請提出支出汽車修理費用之統一發票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B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