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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消費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泉清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甲○○          寅○○          辰○○○          卯○○          辛○○          丁○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申○○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巳○○   被   告  己○○          丙○○          午○○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鄧一郎即仁福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酉○○   被   告  康旺興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里○○○街○○號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李慧玲即逸春商行   住嘉義市○村里○○街○○○巷○○號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維榮食品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   兼法定代理人 未○○   被   告  康鎂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三   兼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蝴蝶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里鎮○○路二五之十五號   兼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台灣真水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里鎮○○路二五之十五號   兼法定代理人 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耀德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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