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泉清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甲○○
寅○○
辰○○○
卯○○
辛○○
丁○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申○○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巳○○
被 告 己○○
丙○○
午○○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鄧一郎即仁福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酉○○
被 告 康旺興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里○○○街○○號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李慧玲即逸春商行 住嘉義市○村里○○街○○○巷○○號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維榮食品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
兼法定代理人 未○○
被 告 康鎂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三
兼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蝴蝶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里鎮○○路二五之十五號
兼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台灣真
水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里鎮○○路二五之十五號
兼法定代理人 子○○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謝耀德
右
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