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被 告 甲○○ 住南投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