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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原   告  丁○○   被   告  許明坤   訴訟代理人  己○○          林益輝律師   複 代理人  鐘仲智 右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己○○、乙○○、甲○○、丙○○、戊○○、許懷 為被告許明坤之承受訴 訟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明坤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茲經 原告向本院陳報己○○、乙○○、甲○○、丙○○、戊○○、許懷 為被告許明 坤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承受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B    法 官 施慶鴻 ~B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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