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確認
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禮乾遺產價額及丙○○可分配比例。
二、前項遺產價額及分配比例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 綵 君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