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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交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丁○○         戊○○         己○         壬○○         徐乙○○         辛○         丙○○ 右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丁○○、戊○○、己○、壬○○、辛○、乙○○、丙○○為被告陳林沛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被告陳林沛於訴訟進行中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   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被告丁○○、戊○○、己○、壬○○、辛○、乙○○、丙○○為陳林沛之   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應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徐 奇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B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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