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庚○○
被 告 丁○○
戊○○
己○
壬○○
徐乙○○
辛○
丙○○
右
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丁○○、戊○○、己○、壬○○、辛○、乙○○、丙○○為被告陳林沛之
承受
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被告陳林沛於訴訟進行中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死亡,訴訟程序
當然停止後,
兩造
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被告丁○○、戊○○、己○、壬○○、辛○、乙○○、丙○○為陳林沛之
繼承人,有卷附
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可以證明。該
繼承人等應即應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B 法 官 徐 奇 川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