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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張雪莉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被 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耀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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