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孫卿儒
被 告 丁○○
繼 承 人 乙○○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
繼承人乙○○、丙○○為被告丁○○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於被告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死亡時
當然停止後,
兩造迄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乙○○、丙○○為被告丁○○之繼承人,有卷附
戶籍謄本可以
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原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徐奇川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