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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土地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卿儒   被   告 丁○○   繼 承 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繼承人乙○○、丙○○為被告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於被告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死亡時當然停止後,兩造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乙○○、丙○○為被告丁○○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   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原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奇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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