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丁○○
丙○○
被 告 戊○○
複
代理人 蔡明哲
被 告 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
為言詞辯論
期日。
(原告請提出原告之母劉林玉秀之
戶籍謄本;被告戊○○請提出本件過失致
死刑事案
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刑事判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B 法院
書記官 陳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