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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丁○○          丙○○   被   告  戊○○   複代理人   蔡明哲   被   告  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原告之母劉林玉秀之戶籍謄本;被告戊○○請提出本件過失致死刑事案 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刑事判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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