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
原 告 力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洸鍇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
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劉邦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