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上訴人 茆秀葉
右
上訴人與力生林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陸拾柒萬壹仟柒佰捌拾柒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貳佰叁拾壹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預繳送達郵費新台幣參佰肆拾元,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張國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B法院
書記官 徐月美